查新委托人须知

时间:2016-01-19浏览:488设置

  1. 依据查新自愿原则,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反之查新机构也有权接受或拒绝查新委托。
  2. 查新委托受理后,查新委托人应认真填写项目委托单及与查新机构订立合同。
  3. 查新委托人必须提供与查新项目内容相关的真实材料,包括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研究内容、查新点、检索词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查新委托人不得使用相同的查新项目内容,且要求同时出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查新项目名称或查新目的不同(成果、立项)的科技查新报告。
  5. 查新委托人应清楚查新完成日期,若要提前,需提前3日声明,并需缴纳一定的加急费。
  6. 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7. 科技查新报告撰写后,查新委托人(熟悉项目的)要参与讨论(查新员从查新角度把关,查新委托人从专业把关),以便做出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查新结论。
  8. 查新单位只向查新委托人提供2份盖有查新专用章的科技查新报告。
  9. 查新委托人在接到盖有国家承认的查新单位公章的科技查新报告后应立即交纳科技查新所需要的费用,不得拖欠。
  10. 科技查新报告生效后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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