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1-05-16浏览:338设置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更好地增强二级学院(系、部)领导班子活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协调性和主动性,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对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人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分工会主席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召集。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研究制定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六条  研究学生德育工作和人才培养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研究机构变动和专业设置。

第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工作。

第九条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研究人员的调动。

第十条  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制定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研究教职工职称的评定和聘任,及对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研究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的选派。

第十三条  研究招生、学生奖励和处分、就业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系风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制定经费开支方案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方案,审查决算。

第十六条  决定日常大额支出、酬金分配等大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审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研究对外合作交流及办学方面的事项。

第二十条  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

第二十五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个成员。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可举手或书面表决决定。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每次讨论的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记录本。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就重大问题做出的决议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共同签发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联席会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其完成情况应由分管负责人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要对财务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每学期结束前,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预算执行及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工作沟通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由书记主动与院长(主任)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任)主动与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事情及时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轻工业学院设有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学院(系、部)。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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