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借图书应如期归还。逾期归还的,需交纳逾期资源占用费每册每天0.20 元。凡欠交逾期资源占用费超过 10 元(含10元)者,须先到服务台结清逾期资源占用费后(不收取现金,一卡通支付或义务服务免逾期款),方可借书。
二、凡还书日期在寒、暑假期间的图书,于开学后二周内归还的不计超期。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逾期未还图书时,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罚款。
四、图书遗失,应尽快办理遗失手续,若在还书时间内未办理手续的,从规定还书日期后,仍计算超期时间。
五、遗失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在二楼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罚款。
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购买相同图书的赔偿:相同图书是指——图书的版本、书名、作 者、出版地、出版者、ISBN 号、出版时间完全相同,并缴纳 2.00 元图书加工费。
无法赔偿相同图书的,可按下列规定赔偿:
·2000 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2 倍+2.00 元(图书加工费)
·1993-1999 年出版的:按原价×5 倍+2.00 元 (图书加工费)
·1986-1992 年出版的:按原价×10 倍+2.00 元 (图书加工费)
·1985 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价×20 倍+2.00 元(图书加工费)
赔偿款不足10.00 元者,按 10.00 元交纳。
六、凡偷窃书刊一经发现者,将给予以下处罚:每本50-150 元罚款;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七、遇有特殊情况,交由图书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主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