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轻工业大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
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三条 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主动的、创造性的、深层次的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用户的信息意识和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学校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效益。
五、积极参与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开展各种馆际协作、合作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有一名校长分管图书馆工作。学校应在校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决定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
副馆长协助馆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科学管理和便利读者为原则,确定本馆部、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各部、室的主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 学校的各系、部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信息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院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学校主管文献信息工作的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文献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九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印刷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条 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编制各种专题书目、索引、文摘等特色数据库,构成网上资源馆藏,使用户获得尽可能多的文献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要。应加强对目录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馆藏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馆藏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应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应兼顾印刷型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开展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应配合学校教学,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开展系统的文献素质教育,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等多种手段,进行用户培训。
应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主动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及时开展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包括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注意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提供利用图书馆的各种利。
第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章或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器件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应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应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共建共享的观念,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体制,实现事业的整体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纳入学院科研计划。图书馆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课题。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加入各种学术组织,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坚持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年平均进书量、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院系的设置和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开馆时间等情况,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学校应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某专门学科和信息管理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和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成为高层次的学科馆员。根据工作需要,图书馆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团体或个人对图书馆提供捐助和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足以保障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并根据学院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生均年购书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评估所规定的指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院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需要,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及防暑降温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每年有相应的维护、更新的费用。